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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执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巩象旺与山东省桓台县酿酒厂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象旺,山东省桓台县酿酒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字第608号申请执行人:巩象旺。被执行人:山东省桓台县酿酒厂。住所地:桓台县唐山镇薛庙村。法定代表人:张思贤,厂长。巩象旺与山东省桓台县酿酒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桓民初字第3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山东省桓台县酿酒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巩象旺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桓民初字第36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 贻 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巩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