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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国军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军,王国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122号申请执行人王国军,男,194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国玉,男,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王国军与王国玉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阜刑终字第002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国军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阜刑终字第002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确认,王国玉赔偿王国军人民币15191元。该款至今未付。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王国玉赔偿王国军人民币15191元,于2015年6月15日付4000元,2015年12月31日付4000元,余款于2016年12月31日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阜刑终字第002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桂林审判员  张明辉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