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商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怀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建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建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商初字第111号原告怀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京张公路西大街。法定代表人刘占龙,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杰,怀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非大队队长。委托代理人张连满,怀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非大队职工。被告刘建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怀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建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刘建忠已于2008年11月29日死亡。本院认为,被告刘建忠死亡,诉讼主体资格消灭,原告对刘建忠的起诉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怀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刘建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京生审 判 员  张 玲人民陪审员  姜少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