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刑执字第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曹怒犯受贿罪、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徐刑执字第00502号罪犯曹怒。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服刑。2010年3月12日,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淮刑初字第0068号刑事判决,认定曹怒犯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9年10月9日至2021年10月8日),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5月8日交付执行。2012年11月30日,本院以(2012)徐刑执字第1917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10月8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苏徐狱减建字第99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曹怒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机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曹怒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罪犯悔罪认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赃款已退清,没收财产刑已执行。本院认为,罪犯曹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曹怒的刑期减去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0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作云审判员 陆连东审判员 胡晓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世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