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刑监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徐耀庭盗伐林木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陇刑监执字第214号罪犯徐耀庭,男,1984年4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岷县人,现服刑于甘肃省武都监狱。甘肃省迭部林区基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2013)迭林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徐耀庭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13年8月13日起至2016年8月1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1月8日交付武都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3月30日,执行机关甘肃省武都监狱以(2015)武狱减字第94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提请对该犯予以减刑,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武都监狱认为,罪犯徐耀庭在服刑改造期间,够认罪服法,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异,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表扬1次、记功1次,2014年被授予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2月28日获监狱行政表扬一次,累计获得奖分150分,有实际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学习法律知识,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门功课成绩优异。该犯在劳动改造中,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考核性记功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三课”统考成绩单等材料。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耀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振飞审判员 陈 述审判员 尤 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张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