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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民初字第009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2015)府民初字第00928-2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高某,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0928-2号原告李某某,男,195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府谷县府谷镇。被告王某某,男,197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府谷供电分公司职工。被告高某(系被告王某某之妻),女,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高某某,男,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府谷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高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1、对登记在被告高某某名下的位于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路四路6号缤纷南郡的房屋一套(合同号Y11066673,预售证号2010220,房号14-12101)予以查封。2、对登记在被告高某某名下的位于西安市高新区唐延南路都市之门C、D座房屋二套(合同号Y10121296,预售证号2010131,房号2-11401)、(合同号Y10121286,预售证号2010131,房号2-11409)予以查封。并提供李某所有的北京现代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陕KX01**)以及李某某所有的位于府谷县府谷镇大沙沟碾房湾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1555**)以及其所有的位于府谷镇河滨西路兴茂家园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71**)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将来顺利执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在被告高某某名下的位于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路四路6号缤纷南郡的房屋一套(合同号Y11066673,预售证号2010220,房号14-12101)予以查封。二、对登记在被告高某某名下的位于西安市高新区唐延南路都市之门C、D座房屋二套(合同号Y10121296,预售证号2010131,房号2-11401)、(合同号Y10121286,预售证号2010131,房号2-11409)予以查封。二、本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温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