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寒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孙某与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寒民初字第122号原告孙某。被告辛某,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原告孙某与被告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冬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被告辛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且被告在婚后又因盗窃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现正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被告的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生活,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辛某辩称,不想跟原告离婚,争取和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被告现因犯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时间不长,虽因被告服刑监禁产生矛盾,但双方应互谅、互让,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珍惜夫妻感情。原告虽向本院起诉离婚,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孙某与被告辛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冬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慧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