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民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钟振瑜、李慧与张敬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振瑜,李慧,张敬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保字第301号申请人钟振瑜。申请人李慧。被申请人张敬仪。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钟振瑜、李慧诉被申请人张敬仪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的车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敬仪所有的车牌号为鲁V×××××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秋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