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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274号原告钟某某。委托代理人董少民,山东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董军,山东海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秀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秦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