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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执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沈建洲与彭宗国、彭鹏、安徽鹏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建洲,彭宗国,彭鹏,安徽鹏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0196号申请执行人:沈建洲,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被执行人:彭宗国,男,195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被执行人:彭鹏,男,198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安徽鹏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彭某某,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4)瑶民一初字第030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彭宗国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临泉路惠园*幢**室*房产,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彭宗国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临泉路惠园*幢**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 勇执行员 吴 扬执行员 李晓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从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