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3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孙兆旺与高建厂、马克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兆旺,高建厂,马克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325-4号申请执行人孙兆旺,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高建厂,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马克勤,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本院在执行孙兆旺申执高建厂、马克勤(2015)河民初字第8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提取了被执行人高建厂银行存款7283元,轮候扣留了被执行人高建厂、马克勤的工资,现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5)河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高建厂、马克勤应当偿还申请人孙兆旺的本金及利息,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文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