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远安民初字第001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远安民初字第00173-2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5)鄂远安民初字第0017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已查明张某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安县支行的存款中有3720.49元不属于原被告共同财产,应当予以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某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安县支行的存款3720.49元(账号XXXX)解除冻结。审判员 付立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