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抚民信用社与于艳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抚民信用社,于艳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250号原告: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抚民信用社。代表人:迟春涛,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高宇,系该单位主任助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于艳华,女,汉族。原告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抚民信用社与被告于艳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抚民信用社于2015年4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抚民信用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抚民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2.00元,减半,由原告承担186.00元。代理审判员 :赵庆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 范 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