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姜明与田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明,田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初字第654号原告:姜明,男,1964年1月12日生,汉族。被告:田健,男,1984年12月31日生,汉族。原告姜明诉被告田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健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1月4日,经被告田健担保,田长龙自我处借款70000元,月利率2.5%,利息按月支付,还款期限为2015年5月3日,如果借款人未按期给付利息,出借人有权终止合同。因田长龙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利息,所以诉请人民法院判令担保人田健立即偿还我借款本金70000元,并自2014年11月4日起按月利率2.5%计息至给付之日止。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4日,原告与田长龙、田健签订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田长龙自原告处借款70000元,月利率2.5%,利息按月支付,还款期限为2015年5月3日,田健为田长龙担保还款;如果借款人未按约定给付利息,出借人有权终止合同。因田长龙未按约定给付借款利息,原告遂于2015年2月10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由于田长龙未按合同约定方式给付借款利息,所以原告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因被告田健为田长龙向原告担保还款,各方对担保方式约定不明,所以可认定被告田健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田健还款付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各方约定的计息标准超过相关的法律法规,所以对超出部分不予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健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姜明借款本金70000元,并自2014年11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至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文刚审 判 员 张 蕊人民陪审员 王玲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光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