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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中法民四终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耒阳市人民医院与被上诉人李桂华健康权纠纷一案的二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耒阳市人民医院,李桂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中法民四终字第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耒阳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大桥路**号。法定代表人:黄小都,该医院院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桂华,女,1941年6月2日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委托代理人:彭晓丽,湖南惠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耒阳市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李桂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4)耒民一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耒阳市人民医院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617元,由上诉人耒阳市人民医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立新审判员  王海华审判员  伍文振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 雄校对责任人:蒋立新打印责任人:胡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