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历执字第1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旭与济南高新华能气动液压有限公司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旭,济南高新华能气动液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历执字第1800号申请执行人马旭,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济南高新华能气动液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周连进,董事长。本院做出的(2013)历商初字27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倪凯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2015年3月13日,申请执行人变更为第三人马旭,本院依法所查封的土地房产暂不具有执行的可能,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查封土地房产可供执行后,可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申请执行人马旭与被执行人济南高新华能气动液压有限公司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红梅审判员 刘 勇审判员 孙志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勇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