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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要法禄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城支行与石锦荣、刘伟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城支行,石锦荣,刘伟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要法禄民初字第52号原告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城支行。代表人麦应雄,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晶,副行长。委托代理人廖昌锦,信贷员。被告石锦荣,住广东省高要市。被告刘伟连,住广东省龙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城支行诉被告石锦荣、刘伟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城支行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被告已还清所欠借款本息及代交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宣判前与被告因庭外和解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城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元,由原告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城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李垣初代理审判员  李国坤人民陪审员  习金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鸿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