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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3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重庆达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重庆江达铝合金轮圈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达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重庆江达铝合金轮圈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3310号原告重庆达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山村街道文体路126号2栋5-16号。组织机构代码75305847-7。法定代表人徐红川,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廖正远,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重庆江达铝合金轮圈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铝城大道88号附78号。法定代表人龚大胜,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达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江达铝合金轮圈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达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重庆达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达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5元由原告重庆达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米俊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惠如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