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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2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赵先锋与张宣敏、尹忠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先锋,张宣敏,尹忠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2995号原告:赵先锋,男。委托代理人:马峰,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宣敏,男。被告:尹忠诚,男。委托代理人:张金玉,安徽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先锋诉被告张宣敏、尹忠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先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赵先锋承担。审判员  单翠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建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