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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执字第2014-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王停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停停,王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2014-670号申请执行人王停停,女,1990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汝州市。申请执行人王旬,女,1959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大学路东段。法定代表人朱亚东,系该公司总经理。案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停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停停出具结案证明,证明(2014)汝民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申请法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汝民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顺奇执行员  李小强执行员  贾俊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亚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