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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民一初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占兆中与王百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兆中,王百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桐民一初字第00254号原告:占兆中,男,198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王百牛,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原告占兆中诉被告王百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占兆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百牛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占兆中诉称:我与被告王百牛系熟人关系,被告因生意周转需要资金,于2011年10月17日、2012年4月9日分两次向我借款各2万元,合计4万元,并出具借条2张,且承诺于2013年1月底归还。到期后经多次催讨,被告均未归还。特具状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40000元。被告王百牛在答辩期内未作出书面答辩,法定期间内也未提交证据材料。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2张)。由于被告王百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未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证,合议庭结合案件实际,经评议后,对原告方所举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采信,并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原被告系熟人关系,被告王百牛因生意周转需要资金,于2011年10月17日向原告占兆中借款20000元;于2012年4月9日再次向原告借款20000元,合计4万元,分别于借款之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多次催讨未果,2014年12月26日,原告具状诉至本院,要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属实,并出具借条对原、被告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予以确认,产生的债权债务应受法律保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偿还借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百牛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占兆中借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王百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涛代理审判员  张春丽人民陪审员  鲁永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费 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