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1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周元凯抢劫案、盗窃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元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1112号罪犯周元凯,男,199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五月十五日作出(2013)陆少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元凯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杨林监狱于2015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周元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元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特殊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首减的罪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周元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元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2日起至2015年9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寿喜审判员 杨 丽审判员 董亚昆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