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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绍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沈树海与舜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丘海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树海,舜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丘海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绍民初字第13-5号原告沈树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戚平波,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舜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国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顾凌枫,浙江五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海亚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本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成立,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树海诉被告舜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丘海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树海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沈树海撤回起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树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555元,依法减半收取23527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沈树海负担。审 判 长  郑森轶代理审判员  王红良代理审判员  王晗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