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初字第0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席勤、张华修与吕登祥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勤,张华修,吕登祥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0260号原告席勤。原告张华修。被告吕登祥。本院审理原告席勤、张华修诉被告吕登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席勤、张华修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勤、张华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03元,由原告席勤、张华修负担。审判员 朱慈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永怡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