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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史文超盗窃,掩饰、隐瞒罪所得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史文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1042号罪犯史文超,男,199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2013)陆刑初字第2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史文超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宣判后,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作出(2013)陆刑监字第1号再审决定。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三以(2013)陆刑再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杨林监狱于2015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史文超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史文超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表扬2次,特殊表扬1次,被评为2014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的罪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史文超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史文超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29日起至2017年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丽审 判 员  董亚昆代理审判员  桑胜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