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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滨法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宋宗月申请执行周茂华、张姣枝民间借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宗月,周茂华,张姣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卫滨法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宋宗月,男,汉族,1960年2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周茂华,男,汉族,1986年5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姣枝,女,汉族,1988年5月3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郑黄证执字第000494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周茂华、张姣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茂华、张姣枝银行存款7316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红昕审判员 :吴利伟审判员 :谢红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