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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集行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张美治不服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第三人厦门住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政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治,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住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集行初字第29号原告张美治,女,汉族,1977年8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德文,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余江河,局长。委托代理人曾琳,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伍毓锟,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厦门住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贤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耿阳、林亚真,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美治不服被告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第三人厦门市住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申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4日批准,同意延长审限二个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美治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说明其已与相关拆迁单位就房屋拆迁事宜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请求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美治撤回对被告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第三人厦门市住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美治负担。审 判 长  丁耀霜代理审判员  徐栖桐人民陪审员  蔡 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永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