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雁民初字第05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翁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雁民初字第05524号原告:翁某。被告:王某。原告翁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公告传唤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翁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自结婚后,感情一般,被告经常赌博、酗酒、夜不归宿,原告劝阻多次,但被告仍然我行我素、不思悔改。导致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自2008年分居至今,被告也从2012年8月离家出走且下落不明,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原告于2012年9月起诉过离婚,后法院判决不离,现再次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王某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出庭应诉,亦未在法定答辩期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与其前妻生育一子,现随原告生活。双方因为婚前相识时间短、彼此间缺乏沟通及交流等原因,经常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曾于2012年9月起诉过离婚,后法院判决不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再次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审理中原告称被告于2012年8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且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民事判决书、社区证明及本案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该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感情基础尚好,且双方均系再婚,重组家庭实属不易。两人虽因生活、家庭之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现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更应履行做为丈夫的责任,积极寻找被告,以便与被告理智的处理双方的感情问题,不应固执己见,坚持离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翁某离婚之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毕智强人民陪审员  王胜辉人民陪审员  贺惠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彩娥打印:陈彤校对:陈彤2015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