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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紫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冉某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紫民初字第209号原告冉某某,女。被告黄某甲,男。原告冉某某诉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枫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冉某某、被告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冉某某诉称,原告于2007年3月8日由父母包办按农村风与被告结婚,于2008年3月3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手续。2010年2月20日生育儿子黄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常对原告恶言恶语。婚后不到二年,被告就离家外出务工,2010年孩子出生时才回过家一次。自此以后,其与被告分居生活,今年被告回家过春节,刚到家就暴力施加原告,大年三十撵原告回娘家。分居期间,被告对原告漠不关心,与她人有不正当关系,未尽到夫妻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被告月收入3000元,应一次性支付原告工资收入50000元,青春损失费30000元,精神损失费30000元。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提起诉讼,要求: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黄某乙由被告扶养;三、被告应一次性补偿原告青春损失费精神补偿费共计60000元;四、维护原告方对儿子的合法探望权。原告冉某某为证明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居民身份证、户籍复印件,用于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用于证实冉某某与黄某甲于2008年3月3日登记结婚。被告黄某甲辩称,原告所诉不实,一、原、被告结婚不是父母包办,生第一个孩子后一起去领的结婚证;二、其虽在外务工,电话一直没换,没有分居。孩子是父母带大的,不是原告带大;三、其没有与她人有不正当关系;四、其没有对原告施加暴力;五、其现在家务农,月收入没有3000元,六、原告提出离婚,应赔偿其青春损失。其不同意离婚。被告黄某甲为证明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上述证据,经本院举证、质证,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审查认为,原、被告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客观,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3月3日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2010年2月20日生育孩子周某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黄某甲外出务工。原告冉某某于2015年3月以被告黄某甲对原告冉某某施加暴力,外出务工夫妻分居生活,对原告漠不关心,与她人有不正当关系,未尽到夫妻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黄某乙由被告扶养;三、被告应一次性补偿原告青春损失费精神补偿费共计60000元;四、维护原告方对儿子的合法探望权。本院认为,原、被告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系合法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冉某某以被告对其施加暴力,外出务工夫妻分居生活。对原告漠不关心,与她人有不正当关系,未尽到夫妻的忠实义务,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黄某甲离婚;本案在举证期限内和庭审中,原告冉某某未向法庭举其与被告黄某甲分居、黄某甲与她人有不正当关系,未尽夫妻忠实义务,对其实施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原告冉某某举证不能,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原告提出离婚请求无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以破裂,其离婚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冉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冉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 枫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邑塵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