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刑执字第01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龙顺文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龙顺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1476号罪犯龙顺文。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06年7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9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05年3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6日作出(2011)坛刑二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龙顺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0年8月30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应当退赔。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2月21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10月31日作出(2012)锡刑执字第48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4月28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4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4月3日至2015年4月7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龙顺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龙顺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龙顺文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龙顺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龙顺文,在2015年1月被评为宽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53分。2013年10月、2014年11月连续两次受到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悔改表现突出。判决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分级管理级别评定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龙顺文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罪犯系累犯,且未能自觉履行财产刑,故对其减刑幅度应适当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龙顺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5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龚育勤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燕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