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3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龚仲永申请执行吴天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仲永,吴天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377-1号申请执行人龚仲永,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中太镇。被执行人吴天喜,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光辉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三台民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吴天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天喜的银行存款3500元予以扣划,并已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龚仲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三台民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院(2015)三执字第377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代洪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险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