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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辛执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程殷与计玉良、范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殷,计玉良,范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熟辛执字第00387号申请执行人程殷。被执行人计玉良。被执行人范莉。程殷与计玉良、范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熟辛民初字第000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计玉良、范莉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程殷借款本金人民币359900元,支付自2012年12月7日起至2014年1月6日止的利息93600元,合计453500元,并承担诉讼费12566.6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常熟市房产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计玉良名下有房屋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范莉名下有位于常熟市梅里镇恒丰街6号观景园2幢1204室房屋一套,本院在诉讼阶段因申请执行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已对该房屋进行查封,目前因该房屋上尚有银行贷款抵押权,故暂不宜处理。经向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计玉良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范莉名下有一辆车牌号码为苏E×××××汽车一辆,但因未发现该车具体下落而无法执行。经向有关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故本案未执行到位金额为46606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熟辛民初字第000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伟代理审判员  甘国露人民陪审员  黄玉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