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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法民初字第05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兰国荣与谢乐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国荣,谢乐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4)荣法民初字第05272号原告:兰国荣,男,1968年11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蓝一川,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张代玉,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谢乐碧,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国荣诉被告谢乐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国荣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国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预收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兰国荣负担。审 判 长  罗 兰代理审判员  冯高天人民陪审员  吕继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鑫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