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法民初字第05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兰国荣与谢乐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国荣,谢乐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4)荣法民初字第05272号原告:兰国荣,男,1968年11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蓝一川,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张代玉,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谢乐碧,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国荣诉被告谢乐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国荣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国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预收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兰国荣负担。审 判 长 罗 兰代理审判员 冯高天人民陪审员 吕继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鑫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