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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民终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厦门市祺鑫工贸有限公司与厦门锦丰源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锦丰源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厦门市祺鑫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终字第6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锦丰源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金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艳丹,厦门锦丰源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市祺鑫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水林,总经理。上诉人厦门锦丰源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市祺鑫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初字第6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厦门锦丰源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厦门锦丰源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厦门锦丰源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炳坤审 判 员  陈 杰代理审判员  王 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国辉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