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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商初字第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盐城市汇嘉公路桥梁构件有限公司与江苏沿海湿地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商初字第0098号原告盐城市汇嘉公路桥梁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西区蟒南村二组。法定代表人孟平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军荣,江苏登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沿海湿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东台市鼓楼路377号。法定代表人马晓平,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盐城市汇嘉公路桥梁构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沿海湿地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盐城市汇嘉公路桥梁构件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沿海湿地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汇嘉公路桥梁构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沿海湿地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市汇嘉公路桥梁构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沿海湿地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150元,减半收取为235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575元,由原告盐城市汇嘉公路桥梁构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永军代理审判员  李呈蕴代理审判员  付陈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云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