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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湖南原弘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林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1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原弘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经济开发区宝马路以北1号九华服务大楼9楼909室。法定代表人:杨晓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辅全、唐长青,湖南众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林华,女。再审申请人湖南原弘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林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潭中民一终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湖南原弘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金 蝶代理审判员  匡小芹代理审判员  赵双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