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邻水执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陈丰学申请执行刘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邻水执字第197号申请执行人陈丰学,男,生于1965年7月4日。被执行人刘明军,男,生于1966年10月24日。申请执行人陈丰学与被执行人刘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财产已被其他法院另案查封,本案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另案财产的分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邻水县人民法院(2014)邻水民初字第2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良峰执行员  陈华雄执行员  谢 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方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