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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民一初字第0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庆德仁与苏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德仁,苏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凤民一初字第01006号原告:庆德仁。被告:苏奇。本院在审理原告庆德仁诉被告苏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庆德仁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庆德仁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提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德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庆德仁负担。审 判 员  王仕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连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