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民一初字第0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庆德仁与苏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德仁,苏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凤民一初字第01006号原告:庆德仁。被告:苏奇。本院在审理原告庆德仁诉被告苏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庆德仁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庆德仁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提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德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庆德仁负担。审 判 员 王仕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连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