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徐法锦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吴小明与郑朝肮、郑朝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明,郑朝肮,郑朝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蔡兴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第十六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九十八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