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塞执字第0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李志辉与朱晓刚、朱炳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辉,朱晓刚,朱炳炎,湖北昌胜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塞执字第00019-1号申请执行人李志辉。被执行人朱晓刚。被执行人朱炳炎。被执行人湖北昌胜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地址黄石市沿湖路517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西塞民初字第0078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晓刚、朱炳炎、湖北昌胜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7100元(含本金54600元、诉讼费1500元、执行费1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玉萍执行员 夏骏飞执行员 李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 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