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高源诉马保强、马得草、马保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源,马保强,马得草,马保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高源,女,汉族。被执行人马保强,男,汉族。被执行人马得草,男,汉族。被执行人马保珍,女,汉族。高源诉马保强、马得草、马保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4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保强、马得草、马保珍银行存款37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冠甫审 判 员 胡新朝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建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