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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高源诉马保强、马得草、马保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源,马保强,马得草,马保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高源,女,汉族。被执行人马保强,男,汉族。被执行人马得草,男,汉族。被执行人马保珍,女,汉族。高源诉马保强、马得草、马保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4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保强、马得草、马保珍银行存款37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冠甫审 判 员  胡新朝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建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