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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一初字第01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赵亚兰与赵胜利、周桂英、戴超锋、黄晓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亚兰,赵胜利,周桂英,戴超锋,黄晓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1228号原告:赵亚兰,女,1962年5月17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杨超,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祥满,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胜利,男,1978年7月11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周桂英,女,1980年3月18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戴超锋,男,1971年6月6日出生,居民,住安徽��濉溪县。被告:黄晓堂,女,1971年2月20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赵亚兰与被告赵胜利、周桂英、戴超锋、黄晓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赵胜利、周桂英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孙 秀代理审判员 马 维人民陪审员 李雪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梦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