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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刑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刑执字第37号罪犯黄某,无业。2014年9月25日,本院作出了(2014)温乐刑初字第1092号刑事判决,以犯赌博罪判处黄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2015年4月22日,乐清市司法局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黄某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乐清市司法局建议称,2014年10月10日,罪犯黄某到乐清市司法局报到并接受社区矫正。2015年3月25日因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乐清市人民法院对黄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拘留决定,故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黄某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0日,罪犯黄某向乐清市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社区工作人员向其告知了《社区矫正宣告书》及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各项规定,其缓刑考验期为2014年10月10日至2015年6月9日。2015年3月25日,因拒不履行本院(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1060号生效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黄某司法拘留十五日。本院认为,罪犯黄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并受到司法拘留,其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温乐刑初字第1092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黄某宣告缓刑八个月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黄某收监执行原判拘役四个月。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庆林审判员  徐劲风审判员  周 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小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