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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刑执字第01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蒋小毛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小毛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1549号罪犯蒋小毛。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7日作出(2012)镇经刑初字第00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蒋小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5000元。刑期自2012年3月18日起至2022年3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1月2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4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4月7日至2015年4月12日进行公示。2015年4月21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丁山监狱指派警官杜金兰、印兰梅出庭提出减刑建议,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晓君、书记员曹亚春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蒋小毛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蒋小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蒋小毛减刑去有期徒刑一年。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蒋小毛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蒋小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蒋小毛,在2015年1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41分。2014年5月受到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判决没收财产人民币105000元判前已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罚没款收据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蒋小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自觉履行财产刑,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小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3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敏审判员 龚育勤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燕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