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余商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郑湖钢、罗建良与罗建良、应彩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湖钢,罗建良,应彩美,谢苗军,甄自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商初字第661号原告:郑湖钢,职业不明。委托代理人:马金苗,浙江南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迪,浙江南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建良,职业不明。被告:应彩美,职业不明。被告:谢苗军,职业不明。被告:甄自力,职业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湖钢与被告罗建良、应彩美、谢苗军、甄自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湖钢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湖钢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湖钢撤回起诉。审 判 长  余志军代理审判员  励阳琼人民陪审员  苏丁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段青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