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商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郑湖钢、罗建良与罗建良、应彩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湖钢,罗建良,应彩美,谢苗军,甄自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商初字第661号原告:郑湖钢,职业不明。委托代理人:马金苗,浙江南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迪,浙江南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建良,职业不明。被告:应彩美,职业不明。被告:谢苗军,职业不明。被告:甄自力,职业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湖钢与被告罗建良、应彩美、谢苗军、甄自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湖钢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湖钢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湖钢撤回起诉。审 判 长 余志军代理审判员 励阳琼人民陪审员 苏丁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段青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