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楼民速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反诉被告)岳阳市泰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金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胡召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市泰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南金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胡召军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楼民速初字第106号原告(反诉被告)岳阳市泰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代越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柏松,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金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肖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文桂彬,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反诉原告)胡召军,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市人,住XX。委托代理人薛东海,岳阳市岳阳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反诉被告)岳阳市泰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兴公司)与被告湖南金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诚消防公司)、被告(反诉原告)胡召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龙一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贺雄、代理审判员陈丹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凡担任记录。后因本院人员调整,本院另行组成由审判员龙一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黎继烈、宋小玉参加的合议庭,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莹担任记录。原告(反诉被告)泰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越建、委托代理人刘柏松、被告金诚消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文桂彬、被告(反诉原告)胡召军的委托代理人薛东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反诉被告)泰兴公司诉称,2012年7月,胡召军经人介绍以金诚消防公司的名义来泰兴公司联系承包消防业务。经双方洽谈,胡召军主动提出先以金诚消防公司的名义就泰兴公司天力大厦的消防工程向岳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报建。岳阳市公安消防支队于2012年7月9日出具审核意见:不同意该消防设计。胡承诺保证通过消防报建,保证负一楼和夹层到有关部门改变使用性质。2012年7月28日泰兴公司(甲方)与金诚消防公司(乙方)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岳阳市天力大厦负一楼、一楼、一楼夹层、二楼、三楼的消防工程承包给乙方。乙方负责报建、改造、调试、安装(包工包料)、验收和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书。2012年8月1日前开工,2012年9月10日前竣工。工程总造价380000元。胡召军以金诚消防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在合同上签字。合同签订后,泰兴公司认真履行合同义务。2012年9月19日,胡召军突然停工,提出要加钱。为了使胡召军复工,泰兴公司同意如果其能如期完成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工程,则将天力大厦的所有消防工程款总额增加到630000元。泰兴公司截止至2012年12月1日已向胡召军支付630000元。胡召军不但不复工,还伙同他人多次到泰兴公司闹事,要求再加钱,并打砸办公设备。由于消防工程迟迟不能完成,为了尽快开业减少损失,泰兴公司被迫再向胡召军追加付款,共向其付款642410元。2012年12月12日,岳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检查发现,消防工程并未重新报建。12月26日,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责令停工。2013年3月25日再次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已施工的全部不合格,责令停止施工,罚款30000元。由于胡召军无法完成消防工程,泰兴公司只好另请湖南华林伟博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造成泰兴公司原计划2012年10月1日开业的计划落空,直至2013年4月18日才开业。泰兴公司1、2、3楼应交租金损失1008722.94元。综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胡召军退回所领工程款642410元、由胡召军及金诚消防公司共同赔偿泰兴公司损失1008722.94元、消防罚款30000元,并由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起诉后,泰兴公司以诉状中所列被告“湖南金城消防有限公司”名称有误为由,将诉讼主体变更为“湖南金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计算错误为由,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胡召军退回所领工程款701410元、由胡召军及金诚消防公司共同赔偿泰兴公司损失1008722.94元、消防罚款30000元,并由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金诚消防公司辩称,金诚消防公司与泰兴公司未签订过任何合同,未参与、不知情,本公司与胡召军及本案争议均无关系。被告(反诉原告)胡召军辩称,1、因为泰兴公司未尽到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胡召军未能在消防报建,未通过消防验收。2、由于泰兴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导致矛盾时常发生。3、泰兴公司在未告知胡召军的情况下,擅自将消防的扫尾工程承包给湖南华林伟博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属于单方违约行为。4、胡召军没有任何违约行为,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反诉原告)胡召军反诉称,1、胡召军的朋友提供了金诚消防公司的消防工程施工资质,在洽谈过程中得知天力大厦负一楼改变了原地下车库和设备用房的用途性质、一楼夹层未经规划部门许可,均不符合规划设计和《消防法》的规定。泰兴公司董事长代越建与胡召军口头约定,先按胡召军提供的图纸施工,规划手续及消防报建问题由代越建找人解决。据此,胡召军才进场施工。2、2012年7月28日,胡召军与泰兴公司就天力大厦消防安装工程签订《施工合同》,约定泰兴公司将天力大厦二楼、三楼的消防安装工程发包给胡召军,工程总造价380000元。胡召军与天力大厦负一楼使用权人许岳军、一楼及一楼夹层所有权人岳阳铭基置业有限公司就消防安装工程另有约定,不在该《施工合同》之列。3、胡召军承包天力大厦二楼、三楼消防安装工程后,已经完成总工程量380000元的80%,泰兴公司仅支付了30000元,明显违反合同约定。4、因为代越建没有解决负一楼改变用途性质和一楼夹层的规划许可手续,导致胡召军无法解决消防报建手续,致使消防部门责令停止施工。5、泰兴公司另行找人复工,没有告知胡召军,违反了合同约定。综上,现天力大厦已全面开业,胡召军施工安装的消防设备已投入使用,泰兴公司应据实结算全部工程款。特提起反诉,要求依法判令泰兴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291195元,违约经济损失19000元,并由泰兴公司承担诉讼费。原告(反诉被告)泰兴公司反诉辩称,1、泰兴公司是天力大厦负一楼、夹层、一楼、二楼、三楼的整体消防安装工程的发包人。2、泰兴公司认真履行了合同义务,超额支付了工程款。截止到2012年12月5日,泰兴公司共支付胡召军工程款701410元。3、胡召军应赔偿因违约给泰兴公司造成的损失。4、双方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无论胡召军是否伪造了金诚公司的印章都应承担违约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胡召军的反诉请求。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8日,胡召军以湖南金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岳阳市泰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天力大厦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发包人为岳阳市泰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甲方),承包人为湖南金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乙方),工程名称为岳阳市天力大厦商业裙楼消防改造,工程承包范围为负一楼、一楼、一楼夹层、二楼、三楼二次消防报建、改造、调试、验收、最后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书。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工期为2012年8月1日至2012年9月10日,工程质量标准为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书,工程总造价为380000元,不含税价,图纸改动、另行施工费用除外。合同第九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中约定,乙方负责完成消防工程的审图、报建、审批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上述工作的相关资料。第十二条违约、索赔和争议中约定,如果乙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所有工程及没有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合格,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全额退回所领工程款,并赔偿给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2012年8月,胡召军带领施工队进场施工,先后领取工程款共计691410元。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多次因为工程款发生纠纷,并经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站前路派出所调处。胡召军在庭审中陈述,其没有消防安装施工资质,亦没有获得金诚公司的授权,与金诚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在天力大厦的消防工程于2012年8月进场,9月中旬退场。胡召军先后向泰兴公司出具五份承诺书,其中2012年8月29日的承诺书中,承诺在消防验收合格前,胡召军和消防施工队不再向泰兴公司借出任何工程款。2012年10月24日的承诺书中,承诺天力大厦一楼和夹层的消防工程款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等所有手续的办理(包括负一楼、夹层使用功能的手续审批在内)以600000元包干,施工合同由泰兴公司统一签订。2012年11月24日的承诺书中,承诺所有消防工程在2012年12月10日前全部完成,二次消防报建意见书在2012年11月底前交给泰兴公司,二次消防验收在2013年1月20日前完成,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书,如果在2012年12月20日前不能完成消防验收,胡保证商场顺利开业,保证消防部门不会因为未验收开业而罚款。2012年12月12日承诺,天力大厦负一楼、夹层的消防变性(改变使用性质)事情在2012年12月14日前如未办妥,则退还铭基公司150000元。当天胡召军再次承诺,2012年12月12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泰兴公司在天力大厦1、2、3楼(3层)消防报建手续办妥。如未办妥则将所有消防工程款退还(包括泰兴公司、铭基公司、许总)。2012年12月26日,因内部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岳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向泰兴公司法人代越建告知其处罚决定并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为,责令停止施工,并处罚款100000元。2013年1月12日,泰兴公司函告胡召军,因其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消防工程,已改造的工程不符合消防规范要求,未取得报建手续,特通知胡召军退还已收取的费用并于5日内拆除其安装的消防工程,否则泰兴公司将自行拆除,费用由胡承担。2013年3月25日,岳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向被处罚人泰兴公司出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泰兴公司责令停止施工,并处罚款30000元。泰兴公司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30000元。因胡召军退场,2013年3月26日,泰兴公司与湖南华林伟博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消防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将天力大厦负一楼、一楼、一楼夹层、二楼、三楼的消防改造承包给华林伟博公司。2013年4月16日,湖南省飞翔消防设施电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评价报告》,检测评价结论为泰兴百货批发城地上第一、二、三层,二楼夹层、地下一层的消防给水、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电源、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防烟、排烟系统、防火门和防火卷帘全部合格。2013年4月18日泰兴百货批发城正式开业。另查明,1、2011年,通过岳阳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招商引荐,引进深圳市吉福食品配送有限公司在岳阳市投资建设泰兴百货商业批发城项目,该项目在岳阳注册成立岳阳市泰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2011年5月31日,深圳市吉福食品配送有限公司与岳阳铭基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铭基公司将位于岳阳市站前东路天力大厦负一楼、一楼、夹层、二楼,共四层出租给吉福公司作为商业经营使用,租赁期共120个月,自2011年10月30日起至2021年10月29日止。合同第六条交付标准及时间中约定,铭基公司验收时负责提供房屋竣工验收、消防验收合格的相关证件,因吉福公司装修改造所涉及的消防问题及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吉福公司负责,吉福公司装修时不得改动主体架构。第七条装修及设施情况中约定,铭基公司负责主水管、主电缆、有线电视到楼层配电室,电力负荷800kw,主体(含夹层)一次消防验收合格等等。因铭基公司原因,未能完成租赁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在整体验收手续尚未办理的情况下,铭基公司提前交房给吉福公司使用,吉福公司同意实际接收。2012年10月31日,双方再次签订《天力大厦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其中,关于消防工程的约定为,一楼和夹层的第一次消防工程还没有完工,铭基公司同意吉福公司直接做第二次消防。铭基公司将第一次消防工程款和消防验收备案及所有手续费用共计60万元包干给吉福公司,铭基公司凭吉福公司签字同意的条据付给施工方。工程质量、进度、竣工验收备案等所有工作由吉福公司负责。负一楼和夹层变更使用性质的审批和责任由铭基公司负责,如因负一楼和夹层改变使用性质的原因造成不能验收,铭基公司负责相关所有经济损失。3、2012年7月9日岳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向泰兴公司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对泰兴公司申报的泰兴百货商城内部装修建设工程(位于岳阳市站前路天力大厦负一层至三层,一层与二层之间有一夹层,装修层数:五层)消防设计图纸及资料,经审核认为,消防设计不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规定,不同意该工程消防设计。存在的问题有三:一、原土建设计地下一层为车库和设备用房,现改为商场,没有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二、原土建设计不存在夹层,现新增一个3600平方米夹层,没有土建变更图纸,没有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三、第一、二、三层防火分区面积超过最大允许建筑面积。4、2012年11月1日,泰兴公司作为出租房与岳阳乐一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岳阳天力大厦负一楼租赁合同》,约定将天力大厦负一楼出租给乐一公司,租赁期自2012年11月1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止,共10年。消防报建及消防验收由乐一公司负责,如未通过消防验收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乐一公司负责。双方对租金和支付方式、综合费用递增、保证金等做了约定。以上事实,有泰兴公司、金诚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胡召军身份证明、《天力大厦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领条、汇款查询明细、《接处警案(事)件登记表》、《调解协议书》、《承诺书》、《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关于泰兴百货批发城消防工程遗留问题的函》、《消防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评价报告》、岳阳市招商局出具的《证明》、深圳市吉福食品配送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租赁合同》、《天力大厦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岳阳天力大厦负一楼租赁合同》及泰兴公司、胡召军、金诚公司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泰兴公司与胡召军签订的《天力大厦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明确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为天力大厦负一楼、一楼、一楼夹层、二楼、三楼的二次消防报建、改造、调试、验收,最后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书。胡召军负责完成消防工程的审图、报建、审批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如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所有工程及没有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合格,造成泰兴公司损失的,胡召军应全额退回所领工程款,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胡召军在2012年8月29日至12月12日先后五次向泰兴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中,也明确表示天力大厦负一楼和一楼夹层改变使用性质及负一楼、一楼、一楼夹层、二楼、三楼的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等所有手续的办理均由其负责在2012年12月12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妥,否则将所有消防工程款退还。以上均表明,天力大厦负一楼、一楼、一楼夹层、二楼、三楼的二次消防工程报建直至最后验收合格由胡召军负责。胡召军2012年8月进场,9月中旬退场,并未在承诺时间内竣工验收,收取的工程款691410元应当予以返还。泰兴公司因此被岳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处以行政罚款30000元,应当由胡召军支付。泰兴公司主张的租金损失1008722.94元,因无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胡召军主张泰兴公司应支付工程款291195元、经济损失19000元,因无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金诚消防公司未授权给胡召军亦对胡的行为不知情,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胡召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岳阳市泰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程款691410元、支付行政罚款30000元,共计721410元。逾期未支付,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驳回岳阳市泰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胡召军的全部反诉请求。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9930元,保全费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675元,共计27605元,由胡召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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