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中法刑一终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罗柳清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柳清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中法刑一终字第9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柳清(别名阿清),女,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经常居住地广东省龙门县,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09年10月28日被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4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4月5日被龙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门县看守所。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柳清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惠龙法刑一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罗柳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并依法提讯了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4月2日13时许,被告人罗柳清在龙门县城龙鑫大酒店开了602房,随后召集欧某、伍某1、邬某1、林某1、古某等人前来打麻将。在打麻将过程中罗柳清抽取人民币100元“水钱”,然后提供甲基苯丙胺(冰毒)供大家吸食。4月3日晚,罗柳清等人应欧某邀请到龙鑫大酒店502房玩,4月4日凌晨1时许,公安干警在对龙鑫大酒店进行检查时发现502房有人吸毒,遂将罗柳清等人带回调查,并在一女装手袋内缴获红色药丸状可疑毒品两粒(净重0.2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在1钱包内缴获白色粉末状可疑毒品1小包(净重1.13克,检出氯胺酮成分),在床头柜桌面上缴获白色晶状体可疑毒品1小瓶(净重0.13克,检出甲基苯丙成分)。经查,以上物品均为罗柳清所有。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罗柳清无视国法,在酒店开设房间,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并提供毒品给他人吸食,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罗柳清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在庭审中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柳清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二、缴获的毒品由侦办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诉人罗柳清上诉提出:在龙鑫大酒店502房间床头柜桌面上缴获的1小瓶毒品不是自己的;4月2日晚在龙鑫大酒店602房打麻将时自己抽水100元是用来买饮料和烟,不是作为自己提供冰毒给别人吸的报酬;自己有坦白情节,一审量刑过重,请求轻判。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日13时许,上诉人罗柳清在龙门县城龙鑫大酒店开了602房,随后召集欧某、伍某1、邬某1、林某1、古某等人前来打麻将。在打麻将过程中罗柳清抽取人民币100元“水钱”,然后提供甲基苯丙胺(冰毒)供大家吸食。4月3日晚,罗柳清等人应欧某邀请到龙鑫大酒店502房玩,4月4日凌晨1时许,公安干警在对龙鑫大酒店进行检查时发现502房有人吸毒,遂将罗柳清等人带回调查,并在1女装手袋内缴获红色药丸状可疑毒品两粒(净重0.2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在1钱包内缴获白色粉末状可疑毒品1小包(净重1.13克,检出氯胺酮成分)。经查,以上物品均为罗柳清所有。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勘查检查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抓获上诉人的地点位于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龙城街道西林路龙鑫大酒店502房及现场概况。2、现场检测报告书及指认相片,证实2014年4月4日抓获罗柳清、欧某、何某1、邬某1、伍某1、钟某1后,民警在派出所对他们6人的尿液进行甲基安非他明试剂检测,结果均称阳性。3、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龙鑫大酒店502房提取扣押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8包,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1瓶,黄色药丸毒品疑似物1粒,红色药丸毒品疑似物两粒,红色粉末状毒品疑似物1瓶,白色粉末状毒品疑似物1包,吸食毒品滤壶1个,涉嫌吸食毒品工具的吸管10根。4、鉴定文书,惠市公(司)鉴(化)字[2014]589号刑事化验检验报告证实,在龙鑫大酒店502房床头柜面上缴获的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1小瓶,净重为0.1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罗柳清钱包内缴获的白色粉末状可疑毒品1小包,净重为1.13克,检出氯胺酮成分;在罗柳清随身所带的挎包内缴获的红色药丸状可疑毒品两粒,共净重为0.2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5、旅业住宿登记表,证实龙鑫大酒店的住宿登记表中,以袁某的身份证(号码为372527197108231236)登记入住的信息有2014年4月2日17时18分入住602房、4月3日的16时05分入住502房;以欧某的身份证(号码为441324198208160617)登记入住的信息有4月3日的22时07分入住502房间。6、通话清单,证实上诉人罗柳清所使用的电话号码131××××7273在2014年4月1日至4月3日期间与欧某所使用的电话号码136××××2238、邬某1所使用的电话号码183××××1122、伍某1所使用的电话号码187××××8990、林某1所使用的电话号码139××××4347,在4月3日与钟某1所使用的电话号码150××××4061有多次通话记录。7、证人欧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2日的时候,罗柳清(“阿某3”)在龙鑫大酒店开了602号房,其在4月3日的凌晨3时许到过602房打麻将,当时在现场和其一起打麻将的有长毛某(即邬某1)、罗柳清、“恶鸡”、“洪仔”、“古创业”等人,当晚罗柳清在打麻将时抽水100元,然后从包里拿出毒品给大家一起吸食。之后其在4月3日下午开了龙鑫大酒店的502房间,经罗柳清同意将602房的押金转到502房。4月3日晚在502房大家都有吸食冰毒,是罗柳清拿出一小瓶冰毒给大家吸食。8、证人伍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2日,其打电话问罗柳清(阿某3)在哪里想跟她借钱,罗柳清说自己在龙鑫大酒店602房玩(吸毒),问其要不要过去一起玩,于是其过去602房,去到时见到阿某1和罗柳清在房间里面吸食冰毒,其吸了一些冰毒后就离开了。4月3日晚其载罗柳清和一个男子到龙鑫大酒店,其在502房吸食了毒品,毒品是罗柳清从她带来的一个黄色手提包里拿出来的玻璃小瓶装着的,当晚一起吸毒的人有外省男子、阿某1、阿某2、长毛某、罗柳清。经辨认照片,其辨认出邬某1就是长毛某,何某1就是其所说的外省朋友,罗柳清就是阿某3,钟某1就是阿某2。9、证人邬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2日23时多接近24时许,其到龙鑫大酒店602房,去到时罗柳清、欧某还有一名其不认识的男子4人开始打麻将。打了一会古某和“阿鸡”过来,不认识的男子离开,罗柳清抽水100元后拿出1个小袋子,袋子里有冰毒,房内的5人轮流吸食冰毒。4月3日晚上在502房与一个穿黑色连衣裙的女孩一起吸食冰毒,当晚房内的人还有有阿某3、阿某1、一名外省男子、阿猫。经辨认照片,其辨认出罗柳清就是阿某3、伍某1就是其所说叫阿猫的男子,欧某就是其所说的阿某1,何某1就是其所说的外省男子。10、证人钟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3日22时许,罗柳清打电话叫其去龙鑫大酒店502房找她玩,其去到时罗柳清在睡觉,伍某1在玩电脑,还有两个不认识的人在打扑克,其看到床头柜上有冰毒,就拿起来吸了两口。然后房间里其余4个人都陆陆续续在吸食冰毒,后来还有1个男子进来房间,也吸食了冰毒。经辨认照片,其辨认出欧某、邬某1、何某1是其不认识的当晚在502房里吸毒的人。11、证人何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3日晚“小林”的朋友1名中年女子让其到龙鑫大酒店502房,1名男子载其到该酒店。进房后其和该男子一起吸食冰毒,后来中年女子也来吸食冰毒,之后还有2男1女共3人进入房间吸食冰毒。经辨认照片,其辨认出伍某1、欧某、钟某1、罗柳清就是当晚在502房内吸毒的人员。12、证人林某1的证言,证实其自己的花名叫“洪仔”,其2014年4月3日凌晨2时许接到“长毛某”的电话,他说和罗柳清、“阿某1”在龙鑫大酒店602房打麻将,让其去凑数。于是其过去602房,打麻将期间罗柳清抽水,然后从手提袋里拿出1包冰毒供大家吸食,后来“恶鸡”、“阿某4”也过来。13、证人古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初的某一天,长毛某叫其去龙鑫大酒店602房间打麻将,于是其过去,到了后看见长毛某、罗柳清、包仔、“恶鸡”4人在打麻将,在麻将机旁的电视柜上放了一些冰毒和1个自制的滤壶。当时其没有吸毒,去到602房时毒品基本上已经被人吸食完了。14、证人巫某1、杨某1、廖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2日下午17时许龙鑫大酒店609房的客人要求新开一个房间,于是开了602房,当时是以袁某的身份证登记602房的入住信息;开602房时是609房内的1名男子拿出身份证,1名女子拿出200元,开房后将开房的押金单、房某、身份证交回了给该名女子。之后602续房,但是换了一个房间,改到了502。经辨认照片,杨某2、廖某3辨认出欧某就是2014年4月3日要求将602房转到502房的男子。15、上诉人罗柳清的供述,证实2014年4月2日的时候,何某1给了其1张别人的身份证(袁某),其用该身份证开了龙鑫大酒店的602房。之后欧某、邬某1、“洪仔”到602房来4人一起打麻将,欧某还利用房间内的矿泉水瓶自制了一个吸食冰毒的“溜冰壶”,四个人一起吸食毒品提神继续赌钱,一直到天亮才散场。期间有人叫“阿某4”和“恶鸡”过来。502房是欧某开的,欧某让服务员把602房间转到502房间,当时欧某打电话让其把602房的押金单给前台,作为502房间的押金,其说好,但是一直没交押金单。经辨认照片,其辨认出林某1就是其所说的“洪仔”。16、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4月4日凌晨抓获上诉人罗柳清的经过。17、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欧某、邬某1、何某1、伍某1、罗柳清、钟某16人因为吸毒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18、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启动侦查程序。19、户籍证明,证实上诉人罗柳清的姓名、住址、出生年月日等个人信息的基本情况。20、刑事判决书,证实上诉人罗柳清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09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上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庭审示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认定的事实相关联,应予采信。对上诉人罗柳清提出的上诉意见,经查,在床头柜桌面上缴获白色晶状体可疑毒品1小瓶(净重0.13克,检出甲基苯丙成分)认定为罗柳清所有,证据不足,故对其意见予以采纳,不认定其持有上述毒品;抽水100元作为吸食毒品冰毒的费用,有证人欧某、邬某1、伍某1等人的证言相互印证,足资认定,故对其提出的抽水100元是买饮料和烟的供述不予采纳;其提出自己有坦白情节,一审量刑太重,一审法院在量刑时已经考虑其坦白情节,对其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罗柳清无视国法,在酒店开设房间,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罗柳清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游小勇审 判 员 邱志勇代理审判员 邱玉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薛志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