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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丽丽与胡宗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胡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1039号原告:王某,居民。被告:胡某甲,居民。原告王某诉被告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善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1999年原告和被告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在日照市东港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性格不合,致使夫妻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男“胡某乙”由原告抚养,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案经送达,被告胡某甲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相识,系自由恋爱,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子胡某乙,于××××年××月××日在日照市东港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04年5月1日举行婚礼。双方在结婚初期感情尚可,后期因被告经常不回家导致双方产生矛盾,但无大的冲突。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身份证明等在案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为牢固,双方结婚已近十二年,已建立起夫妻感情,且育有一子,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被告改正缺点,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生活中互相包容、互谅互让,互相理解、互相沟通,是能够和好生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胡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善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