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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中刑执字第0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与田新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执字第000229号罪犯田新华,现在陕西省黄陵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5月9日作出(1995)西刑一初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田新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原判重婚罪拘役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1996年1月23日交付执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年12月24日以(1997)陕刑执字第580号刑事裁定将田新华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0日以(2000)陕刑执字第562号刑事裁定将田新华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5年7月5日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渭中法刑执减字第850号刑事裁定对田新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12月4日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渭中法刑执减字1820号刑事裁定对田新华减刑一年。2010年6月21日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延刑执字第980号刑事裁定对田新华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的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19日。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再次提请对罪犯田新华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田新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自2010年4月至2014年12月底累计获得积极24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田新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极24个。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成绩汇总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田新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新华有期徒刑剩余刑期予以减完,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昌柱审 判 员  张 娟代理审判员  倪治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樊志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