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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徒民初字第00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王其兴与扬州市晶海船厂配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其兴,扬州市晶海船厂配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民初字第00360号原告王其兴,男,汉族,1956年7月生。被告扬州市晶海船厂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奕川镇虹桥路弘桥花园1-103。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其兴诉被告扬州市晶海船厂配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其兴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其兴负担。审判员  罗晓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顾 磊 来源: